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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案例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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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曲某某损失人民币25,3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03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人民币47.55元,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3.48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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