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摘要】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股票投资差额损失19696.95元; 二、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佣金印花税损失348.71元、利息损失1226.57元; 三、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扫一扫 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