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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案例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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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如下: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某损失635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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