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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案例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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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如下: 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投资损失合计7035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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