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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共计59310191.16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1的判决金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7108元,由被告负担1004361元,原告负担情况详见附表1的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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