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经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至此长园集团的投资者正式拉开维权大幕。
目前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园集团(600525)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长园集团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凡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长园集团股票且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