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01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 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 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该案件投资者已经胜诉,目前任在有效索赔期内,请符合条件投资者积极参与,以免错失索赔良机。
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索赔条件: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前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获得赔偿款前无需支付我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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