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和中国证监会在浙江省宁波市联合召开了证券法司法解释研讨会,就《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民二庭证券法司法解释小组成员,以及来自部分高、中级法院、中国证监会各部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宋晓明庭长主持。宋庭长指出,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司法体制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和法院系统建立了非常好的协调会商机制。从过去处理虚假陈述、国债回购、部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方面积累的经验来看,就司法解释中的重大问题,以会商研讨的方式来确定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内容都非常复杂,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为司法解释今后的工作确定框架性的基础。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稿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政策取向进行了介绍,并就拟进行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奚晓明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一、要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的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目前市值已经达到了26-27万亿,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现有的投资者开户数达1.2亿左右,若按一个投资者代表三口之家进行投资来看待的话,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影响面是很大的。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法制建设密不可分。二十年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具体到资本市场,我们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龙头,包括国务院的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化的法制框架。中国证监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非常重视法规体系的建设与法律法规的一致,强调依法行政,重视依法监管。三、司法的介入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过去十几年来,法院审理了包括期货市场、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虚假陈述等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案件。总体上来看,证券案件的案由占比不高,实际案例不多。但对这么一个案件量相对较少的领域,我们先后制定了50余件司法解释性文件方面,足以证明司法层面对资本市场的重视。由此也可以看出,司法介入是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四、如何正确行使司法解释的权利。王胜俊院长一直强调要坚持能动司法,正确行使司法解释的权利。我们现在谈能动司法,重点在于如何利用审判权为国家大局服务,为整个资本市场服务,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贯穿能动司法的理念。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存在明确的规定,这是法律对法院审判工作赋予的法定职责,我们应该积极履行这个职责,这也是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初衷。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与其他司法解释不同,其他司法解释都是在各地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而证券法的司法解释,由于过去没有放开受理,我们只能进行预判式的解释。所以,司法解释的起草,一定要注意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维护市场的稳定,要进行利益的平衡。
与会代表围绕着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前置程序存废、投资者保护基金参与诉讼、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操纵发行市场价格、投资咨询机构的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就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理论依据、现行立法、国外法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司法解释稿中个别需要增加、删减的内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为司法解释稿的进一步完善开拓了思路,辨明了方向。
会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司法解释小组将按预定计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稿,尽快召开全国法院征求意见座谈会。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