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5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五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为第二批诉讼的11名股民当中的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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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一审判决情况及上诉人(原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二批该5名投资者的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5名投资者损失合计:356,813.03元。 案件受理费合计7,916.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因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二批该5名投资者一审判决,
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邵德荣、罗庚勇、余洋、丁慧珠和杨文武全部
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邵德荣、罗庚勇、余洋、丁慧珠和杨文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第二批11名诉讼案中其中经一审判决的5名投资者二审判决情况:
(一)被上诉人(原原告)邵德荣、罗庚勇、余洋、丁慧珠和杨文武
法院认为,皇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邵德荣、罗庚勇、余洋、丁慧珠和杨文武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47.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二批11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1,155,964.55元(包含本次二审判决的5名)。本次5名投资者二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为7,047.00元,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7,047.00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终154号、(2018)甘民终155号、(2018)甘民终156号、(2018)甘民终157号、(2018)甘民终158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28日
详情请查阅相关内容
-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