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37 名原告诉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周旭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2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4,490,583.64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14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5,694,991.38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1 名法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934,586.85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03、15004 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 号)。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上述原告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揭 露日(2015 年 6 月 5 日)至基准日(2016 年 4 月 8 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和创 业板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 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 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 损失金额的 12.29%进行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上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金亚科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 1,068,401.55 元,其中 529,185.43 元损失由周旭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 75,349.72 元,其中 32,904.76 元由金亚科技和周 旭辉一起承担,剩余部分由金亚科技承担。
五、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 435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 12,390,819.31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 1,682,482.76 元。 六、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请查阅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