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安硕信息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今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沪74 民初 373、381、382、397、402、403、405、574、576、599-601、635-638、651、656、659-662、664-666、668-672、752-761、764、772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世清等 41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6,668,065.6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谢月明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8,707.7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5 日,安硕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 号),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安硕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凡在2014年05月27日至2016年06月14日期间买入,2016年06月15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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