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35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3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2名自然人
4.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2名自然人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结果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和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73,421.2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被上诉人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他20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32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629,762.4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2份《民事判决书》对2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和立信所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已对上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裁定书》(2018)京行终4312号,对公司请求撤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的行政诉讼上诉申请进行了终审裁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行政裁定书》(2018)京 01 行初 188 号)。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案件的裁定结果,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43号、354号、355号、360号、361号、41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7号、28号、29号、72号、75号、78号、121号、122号、123号、129号、147号、177号、237号、238号、301号、347号、3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