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股民获胜,法院判决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各原告赔偿损失。不过法院综合考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及被告的其他风险因素,酌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一定扣减。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买卖股票主要集中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牛市”期间,而此时距离案涉信息的违法披露行为发生时间已隔了三年,由此可见,原告买入方正证券的交易决策应该是受到牛市影响。因此长沙中院酌情确定方正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此次开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259件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8月9日)、揭露日(2015年7月15日)这两个关键日期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涉案的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件”、该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问题上。最终法院认定,此次涉案的被处罚行为属于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件”、该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一审判决获赔的方正证券投资者范围是:自2011年8月9日(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买入方正证券股票(股票代码:601901),并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目前方正证券股票索赔还在有效诉讼期内,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均可继续参与该股票的索赔。
索赔资料准备:
1、 买卖索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加盖原营业部业务办理章(要求有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时间、买入价格、买入数量、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佣金与印花税金额,如现在还持有该股票的需打印库存股票情况;对账起止日期: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或全部);
2、 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
请到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并加盖营业部柜台业务章,需含以下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普通资金帐户、普通沪深股东帐户、融资融券资金帐户、融资融券股东帐户(如有)。
3、 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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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及模式: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事前不收取律师费用,办案费、差旅费等均自掏腰包。待赔偿款到位后按一定比例(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取作为代理服务费用,投资者未获得赔偿款不收任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