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诉求,投资者胜诉。
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正科技系列案的示范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损失计算方法和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庭审首次为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
在损失认定上,金融法院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损失核定意见书》中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的意见,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中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意见。金融法院认定原告投资者最终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中核定的原告投资者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一块儿索赔提醒广大投资者,凡在2005年3月19日-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600601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方正科技的受损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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