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 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 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 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 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 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一块儿索赔认为:证监会明确同洲电子2014、2015、2016连续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在2015年4月24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我们加入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