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002341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2019年6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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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1914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纶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至 2018 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导致新纶科技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2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虛增采购成本 24,935.67 万元,虚增利润 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 总额的 142.73%;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 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 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 成本 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 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 年度担保额度为 40,000 万 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7%。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