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300208股票索赔条件:
在2014年8月26日-2015年8月3日买入,并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曾用名:恒顺电气->恒顺众昇->青岛中程
快速索赔登记
“快速索赔登记”入口提交申请,进入委托索赔流程。
股民索赔证据材料:
1、该股票的历史成交单或交割单
第一笔买入该股票至2015年12月31日的历史成交单,要求有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时间、买入价格、买入数量、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佣金与印花税金额,同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章。
2、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
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需含以下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普通资金账户、普通沪深股东账户、融资融券资金账户、融资融券股东账户(如有),并加盖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章。
3、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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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恒顺众昇”)于2015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于2017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01号)。
2018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31号),经查明,恒顺众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青岛中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