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 201914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49 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0 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 3.9 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 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 1 亿元、0.95 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 年 12 月 31 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 1.95 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 1.95 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 天、年利率 7.03%)共计 11,918,779.16 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 1.95 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 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 206,918,779.16 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 2.07 亿元,虚减预付账款 1.95 亿元; 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31.2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44,131.28 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48.72%。林州重机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郭现生、郭钏、曹庆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林州重机002535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获得赔偿款前无需支付我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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