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索赔暂定条件:
在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获得赔偿款前无需支付我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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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