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索赔征集条件:
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0年5月17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会随着案件进展发生变化,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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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公司于2020 年 5 月 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6月2日,中信国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信国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2009-2014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
2009年4月,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在财务处理上,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预售合同,在收到上述客户预付款后,实际发货82.74万吨,总金额11.73亿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
由此,2009-2014年六年间,青海中信国安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各年账面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51.54%、47.24%、154.23%、189.66%、6.56%。
二、披露的2015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100%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青海中信国安与前述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据此,证监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时历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法人、董事长孙亚雷,时历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李宏灿等9名有责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处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罚款,总罚款180万元。
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索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加盖原营业部业务办理章(要求有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时间、买入价格、买入数量、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佣金与印花税金额,如现在还持有该股票的需打印库存股票情况;对账起止日期:第一笔买入中信国安至今;
2、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
请到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并加盖营业部柜台业务章,需含以下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普通资金帐户、普通沪深股东帐户、融资融券资金帐户、融资融券股东帐户(如有)。
3、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