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600080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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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 202009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索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加盖原营业部业务办理章(要求有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时间、买入价格、买入数量、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佣金与印花税金额,如现在还持有该股票的需打印库存股票情况;对账起止日期:第一笔买入金花股份至今;
2、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
请到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并加盖营业部柜台业务章,需含以下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普通资金帐户、普通沪深股东帐户、融资融券资金帐户、融资融券股东帐户(如有)。
3、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
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金花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