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002176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8年4月13日-2021年12月9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最终索赔时间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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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2021年12月10日,江特电机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调查显示,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 罚款。 对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长柳光明,予以不同程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