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9年4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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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2022年12月29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82022106 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 年 12 月 7 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9 号)。经查明,扬子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持股分别为 16.4%、16.4%、12.3%,曾任公司总经理。 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 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 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 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扬子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 社会危害程度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索赔理由: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事实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