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002383股票索赔征集条件:
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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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2022年5月10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2005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5 号)。经查,合众思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合众思壮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五、对闫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合众思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35 号)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合众思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索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加盖原营业部业务办理章(要求有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时间、买入价格、买入数量、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佣金与印花税金额,如现在还持有该股票的需打印库存股票情况;对账起止日期:第一笔买入昊华能源至今;
2、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
请到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证明或股东信息查询单,并加盖营业部柜台业务章,需含以下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普通资金帐户、普通沪深股东帐户、融资融券资金帐户、融资融券股东帐户(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