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4月26日-2023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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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 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 号)。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8 号)。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 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 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 述业务,涉嫌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11.43%,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