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002622股票索赔暂定条件:
在2018年07月12日至2018年08月05之间买入,2018年08月06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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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 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与中核国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并终止与中核国财合作的议案》,鉴于现因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是否为央企身份的认定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且经多方核实其身份非为国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与中核国财相关负责人确认的信息不一致,其违反了商业合作之诚信原则。因此决议终止与中核国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并终止与中核国财合作。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 2018016号)。因公司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 年 12 月 27 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 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融钰集团: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