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20年7月1日-2024年3月25日之前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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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074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3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三)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林材松、黄文郁、金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5、对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 薇、陈凯、刘捷、杨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索赔理由: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事实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